今(12月01日)起,《湖北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》正式实施,昨日,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了该条例制定过程,并解答了相关疑问。
参与该条例制定的一位法律人士表示,此前对保护电力设施,除了电力法,具体操作依据就是湖北省的《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》,这个办法已经实施了17年,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。从法律阶位上来看,《办法》的法律位阶比要实施的条例低。条例属地方法规,可作地方法院判案的依据。
该法律人士称,除此外,条例还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据了解,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,常常在工业园区划好的,临到用电却发现没有预留变电站用地。条例要求“编制城市新区、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,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,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”。
因保护电力设施,与其他相关行业时常产生矛盾。新条例专设章节《电力设施与其他设相互关系的处理》,兼顾各方利益。
2008年6月,本报曾经报道过供电部门因紧急抢修电网,砍伐树木“惹”来10万元罚单的事件(本报2008年6月23日2版曾作报道)。双方一度为砍树需要先报批还是先砍伐争议不下,并拿出各自的办法。
在即将实施的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中规定,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,电力设施的所有人、管理人可以先砍,后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。例如林木已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人身安全,需要采取紧急措施;林木造成电力供应中断,需尽快恢复供电;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,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。
吊车撞线、线下钓鱼,种种威害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时发生。《条例》对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,明确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、电缆保护区进行垂钓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取土、开挖等。违反规定者,可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,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供电企业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,或者按程序电,直至危害行为消除。
对业界关心的特高压线路安全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提出,±800千伏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。湖北电力公司法律专家表示,以往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“特高压线路保护区”作出明确规定,这是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,为特高压工程建设保驾护航,填补了“特高压线路保护区”立法空白。